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
工程基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基建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过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覆盖学校内所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三条 工程基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施工操作规范和验收规范,熟悉分管项目的施工图、各类图集、技术规范、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技术资料。
第四条 严格按照施工和监理合同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拥有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批权,以及对相关单位执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权。
第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及基建科负责审核《监理规划》;负责监理机构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监督;参与监理实施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必须按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所需要的合格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队伍的稳定性、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流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必要人员,并持证上岗。各管理人员及数量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到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由监理单位提出责令施工单位7天内调整人员;对于项目后期可与建设、监理单位协商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项目整体规划(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施工,各项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进行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必须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及时做好验收资料,杜绝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艺复杂或施工存在困难的特殊施工工序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基建科工程师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对分项工程自检自查合格后,上报监理、建设及政府相关监督部门验收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存档。
第十一条 对钢筋制作与绑扎、混凝土外观等观感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进行相应罚款。
第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首次警告不改正的,需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责令其返工整改。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保留对不称职管理人员予以限期更换的权力。
第十四条 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项目经理予以签收,需要回复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砼浇筑、高支模、回填土、防水、节能保温、水暖试压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在旁站过程发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在岗的,给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部报告,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并需重新进行质量认定和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专业的配合,做好预埋、预留工作,监理单位认真验收检查。如因预留预埋错误,造成在结构墙板开洞、凿槽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必须参与工程前期对应专业施工图审图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全程参与,并应按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甲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落实整改效果,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对隐蔽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
第四章 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市级文明标准工地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整改,监理及建设单位随时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新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每天早晨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建立员工花名册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每月由建设单位基建科组织整个工程做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例行检查,凡在工程例行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塔吊工、电焊工、电工、架子工、信号工、人货电梯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视情节处予相应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论铺设、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
第二十六条 “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到位;临时用电线路应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需挂操作规程牌,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需有防火措施。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炉者,没收电器外。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须采用24小时门岗封闭管理制度,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禁止入内,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不得酗酒或带病上岗,施工机械应加强日常巡视工作,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卫生及扬尘治理需安排专人进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保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同时审查施工安全措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不文明行为应及时指出、限期解决,对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检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运转;每月定期组织总分包单位进行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单,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建设单位有关工期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并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经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的编制及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周进度计划于每周工程例会上报下周周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月进度计划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成,在下个月第一周必须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允许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计划进度,年、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进行现场形象进度审核,“月形象进度验收单”由施工单位填写且需包括现场所有工程进展,审核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审核工作,对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月形象进度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完成后转交建设单位。
第七章 工程例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周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管辖单位的工程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及其它必要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例会,如不能参加,须提前2小时向项目总监请假。监理例会纪要发出前,应经过工程部审核并将各方签字确认的监理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原件报送甲方工程部存档。
第三十八条 每月由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或监理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过程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主持,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基建科工程师人员参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会议上主要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会谈和后期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传达学校对工程的相关期许。
第三十九条 临时通知的各种会议所指定参加人员必须到会。
第四十条 联合检查和每周例会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到,会议纪要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必须签收存档。对于会议形成决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若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汇报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核实后可予以调整。
第八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材料、设备运到现场时,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接收,材料接收后由施工单位自行保管,后期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属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定价范围内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若干材料生产厂选择,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样品,进行封样,并且填写《封样会签表》。发现施工单位私自采购非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材料时,除责令退场,同时要承担由此引出的质量和进度问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和安装用各种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和相关的实验报告,并上报监理部,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复试报告没出来,施工单位保证质量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后可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报验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中的,每发现一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等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人员的监督下退出现场,已使用部分全部返工,并承担工期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听从统一安排,所用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存放,并码放整齐。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进场材料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封样管理。
第九章 工程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工程事故,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救助,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十八条 与此同时,项目部应按建设单位规定的报告途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按建设单位领导的要求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把损失降至最低并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工程事故处理方案以及进展情况、执行结果,施工单位均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发现工程事故,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故级别,组织、参与事故方案的制定、过程实施及结果验收工作。
第十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进场前,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及关键工序。要求监理单位在工程管理交底完成后7日内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审核后执行,审批总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五十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于派驻现场的监理单位,应按合同中标明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按合同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以及监理对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对于监督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对出现以下工作纪律问题的监理人员,及时发出更换人员通知:
(一)为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二)收受或索要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任何礼金;
(三)泄露所监理工地工程各方确认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不严格执行旁站制度、不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不严格执行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
(五)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提交文件;
(六)责任心不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
(七)不认真落实监督质量整改的;
(八)不看图或对所管专业设计图纸不了解的。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有完整资料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的基建科负责审核资料制度的完整性并监督落实情况;施工资料的审批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各项资料应分类归档管理,方便查阅,重要资料有专门保存办法;往来文件有收发记录,各项台账齐全。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时上报当月的《监理月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项目负责人应审阅《监理月报》;对于不提供《监理月报》或提供的《监理月报》不合格,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根据情况扣减当月部分监理费。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发出或确认的所有文件(包括工程量、成本、进度等),应得到工程部认可。应防止监理人员擅自发出或确认文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所有发文须抄送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
第十一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建科应定期清理设计图纸,及时补充新图剔除旧图,作为参考需保存的旧图应有作废标识,并注明修改、作废的日期和依据。
第五十八条 收文文件包括: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政策性文件等;②学校下发的红头文件;③各服务单位提交的盖章文件,例如: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周报、月报等工程资料。
第五十九条 发文文件包括:工程部下发的工程管理制度、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图纸、配合文件等。
第六十条 收文流程:基建科收到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等文件时,应对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及系统性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要求的文件及时退回通知发文单位进行修改并记录;符合要求的文件及时在收、发文台账上登记,并及时通知基建科负责人。收文人应按照文件类型和需处理事项存档。
第六十一条 发文流程:
(一)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政策性文件、学校红头文件等经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下发文件,由基建科工程师登记记录。
(二)对于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管理文件,工程师按流程申请盖章后的文件方可下发并及时登记、存档。
第六十二条 资料归档管理要求:
(一)工程部签发的文件由工程师登记以及办理归档事宜。根据资料类型、工程阶段等标准将文件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文件有序排列,易于查找和管理。
(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图纸文件等文件待工程完成,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统一上交档案室归档。
(三)需销毁的文件必须经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及主管院长签批后,方可销毁。
第六十三条 认真落实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按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十五条 项目在工程资料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正确归档和整理工程资料,导致信息混乱或遗失。
(二)未经授权擅自更改或伪造、销毁工程资料。
(三)故意隐藏或隐瞒工程资料,影响审核进度或项目进展。
(四)未按要求保护工程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二章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第六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原则上应提前上报,不得谎报,虚报实际发生的(一经查实虚报过大可不予以结算,施工单位不得有异议);涉及到变更工程量等产生费用须监理单位核实,上报建设单位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核查无误后方可下发至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六十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图审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变更、签证事项无论由何部门提出,均由项目工程师下发《变更(或签证)施工联系单》给施工单位执行变更事项,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二)变更、签证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填报《变更(或签证)完工验收确认单》,组织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监理单位、财务部对变更、签证完成情况验收确认,保留必要的过程和完工影像资料。隐蔽工程的必须在覆盖之前进行验收确认。财务部完成变更费用的核定反馈给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资料归档,用于工程结算。
(三)《变更(或签证)施工联系单》作为对施工单位下达的唯一变更指令性文件,施工单位可不接受口头的、无书面依据的、未盖章变更。无《变更(或签证)施工联系单》书面要求的变更为无效变更。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变更(或签证)完工验收确认单》表格内容据实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注明工程内容的位置及部位,能够附图说明的需附图标注。联系单应同时附可以反映施工前后的现场影像资料,对于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完工确认单发包人将不予认可。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或签证)完工验收确认单》后核实变更签证发生的真实性以及实际工程量,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允许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合同中规定包干支付的。
(二)施工方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以及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和拆除。
(三)施工方为方便施工或减少成本等提出的施工措施改变。
第七十一条 项目在变更、签证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指令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
(二)施工单位上报变更、签证审批资料后,工程部及财务部未按要求及时审批、积压的。
(三)未妥善保管变更审批资料,造成资料原件遗失的。
(四)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五)未按审批流程,签署不当变更的。
第七十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基建科职责:
(一)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必要性审核、流程审批管理和变更、签证资料的签发管理;
(二)组织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实施和完工验收确认等工作,督导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变更、签证审批资料;
(三)负责变更、签证资料的收发管理,变更书面及影像资料的归档管理,并对各种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配合财务部完成变更签证的结算工作。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七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项目执行单位组建验收小组,组织设计、图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在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并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第七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期间,项目执行单位在校园网上公开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项目审计情况、工程质量等级、项目综合评价及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
第七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十四章 竣工结算
第七十六条 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执行单位递交经监理审核的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执行单位整理、核实后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由财务处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