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教师必须热爱祖国,守法遵纪,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受聘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外聘教师。
第四条 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实训(验)指导、实习指导、综合实践项目指导、考试监考及考务、专业建设、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文件制订、作业批改及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非教学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单位申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二)按课程标准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经评议通过后,经教研室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将《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务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留档保存)。
第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一)对相应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
(二)提供课程简介和课程标准;
(三)提前一学期向开课单位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和相关课程的课程标准,经教研室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将《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务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留档保存)。
第八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主讲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工作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学任务: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二)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三)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四)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的教师;
(五)所任课的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第十条 外聘教师或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必须聘其为主讲教师时应严格把关,由开课单位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权力
(一)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二)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三)对学生考试、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四)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五)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一)教书育人。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并经常与学生所在班级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或教学环节)标准要求、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讲义或其他教学资料;
(三)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教学环节,严格把好质量关;
(四)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文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方案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四条 课程标准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制订,报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定。课程标准一经确定,主讲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教学计划和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范围。
第十五条 教案是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依照课程标准而填写的教学文件,是对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包括选用教材、授课内容进度、习题课与讨论课安排、作业布置等。
第十六条 教师要注重规范课程教学过程。课程教学过程主要分为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讨论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践教学等环节。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后授课教师应按照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要求提交教学材料,做好教学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教材是课程内容或实践教学内容的载体,各门课程都要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第十九条 教师应选用优秀教材和参考书,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讲义。编写和选用教材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相结合,体现先进性、思想性、适用性和启发性。
第二十条 教材需学院初审、教务处核查、学校审批后方可在教学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要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本学科的优秀教材。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广义上)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课堂讲授、习题讲解、研讨交流、学生展示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努力做到价值塑造、能力培养与知识传授的有机统一。严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发表各种违法违纪、有害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课前,教师要认真研究培养方案和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所任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熟悉课程标准、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学生专业背景和学习需要,制订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体系结构,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难点。鼓励教师将学科最新前沿进展和科研成果纳入教学内容,在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六条 精心编写并适时更新教案。要按照《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教案编写格式》要求进行编制,要求字迹工整,文字、图表、公式等要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制作并准备好多媒体课件、教学模型、教具或演示实验等。多媒体课件要字体大小适中,图形图片清晰,色彩搭配合理,动画视频播放流畅,各种媒体呈现美观大方,重点突出,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兴趣。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讲普通话,用规范字。教师上课伊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同时简要介绍课程的教学计划、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和学习目的、要求和方法。要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提出课内外作业、实验、测验、期末考试等的具体要求,以及课程准考资格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的进度上课,按计划完成各类课堂教学活动。课堂讲授要做到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要注重讲解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介绍学科新成果、新进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与学生进行交流,营造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热情。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于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满意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辅导答疑中,应重视因材施教,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问题可以集体辅导。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注重发现并培养优秀学生。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配合课堂讲授布置适量作业,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参与作业批改,原则上全批全改并及时向学生反馈。要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竞赛培训、课程设计、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二级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实验课程标准和实验指导书,完善基础性、综合性、创新(研究)性实验体系,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实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要将教师讲解和实验指导操作相结合,严格要求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地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在实验完成后,要检查实验结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实验环节和结果错误的报告要求学生重做、重写。
第四十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平时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部分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实习课程标准。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课程标准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习前要联系落实实习地点和实习单位,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落实安排实习任务和工作进度,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要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也要进行总结并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工作要求详见《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有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操作考试、口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考查有课程论文(设计)、读书报告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考试范围,不得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十八条 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评卷、成绩评定等按照《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并撰写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十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培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掌握先进教学方法,学习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第五十一条 教师同行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互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等。积极参加教材建设立项和编写修订,编写修订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教师教学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计划进度安排表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
第五十五条 教师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或上课地点,按照《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提前、拖延下课。上课期间不允许接打手机、擅离教学岗位,不得处理个人私事。
第五十七条 教师教学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的监督。凡诸如公开发布不当言论,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评卷随意给分,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依据《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处理。
第五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绩效奖励应遵循高校教学规律、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评价、分类分年龄段评价和“教学”“科研”同等对待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包括对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五十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为主导,依托各二级学院和基层教学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质”进行全方位评价。根据教学工作内容,以学时为单位核算教学工作量,全面考虑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等。
第六十条 各学院应依据学科教学特点和教学需要,制订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明确提出对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学时的基本要求,确保完成各类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十一条 做好教师教学工作“质”的评价。各学院每年或在教师每一聘期内至少组织1次对其课程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将学生评教、同行专家听课或单位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须及时向教师本人进行反馈。
第六十二条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主要用于:教师岗位聘任、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的基本依据,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各级各类“人才计划”评选的重要依据,教师出国研修与访学、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在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务晋升中,同时实行师德考核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考核即为不合格,不能聘任相应的业务职务。
第六十四条 对于学生反映较大、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学院应暂停其课程授课资格。经教学调查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将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五条 对于在工作中由于人为工作失职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的,依据《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