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性教学是职业教育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办学方向的集中体现,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实践性教学在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与生产生活实际,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结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学校实践性教学的管理,对提高实践性教学质量,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践教学指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校内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和融于课程中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分类与要求
第三条 实验是为配合理论学习及验证理论而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内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
第四条 实训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种技术而在真实或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反复训练的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课内实训、一体化教学和独立开设的集中实训课程。
第五条 实习是学生以生产、技术、管理或服务人员身份在特订工作岗位上参与生产实践或实际工作的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认识性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三章 实践教学课程标准
第六条 实践教学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各实践环节的课程标准,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各二级学院必须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各类实践指导书,详细说明实践要求和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方法。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专业特点,及时了解各专业最新开展动态,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章 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校的实践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查、评估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践教学改革,推广实践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认真执行学校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课程标准及教学计划,开展实践教学日常检查与管理,上报实践教学相关数据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对符合并实施一体化教学的课程,要建立一体化教学的管理制度与评价标准。
第五章 实践教学保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多渠道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和条件建设,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倡导自制实验教学装置。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积极推进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配备具有高度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开拓创新的教师参与实践教学,加强指导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促进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要求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实施规范。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学生外出实习须按离校天数购买学生意外、伤残保险。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计划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好实习用车、实习用品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经费应按学校规定管理,坚持“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保证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