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规范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及由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社团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组织成立:
(一)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主要负责教师担任。
(二)专职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会部门。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社团注册登记、变更与注销、活动审批及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社团年度注册及年审工作进行评议审核;
(二)对新成立社团的安全性、可行性、必要性出具创立意见;
(三)研究决定学院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组织实施社团年度注册及年审、换届工作;
(三)社团活动审批(终审);
(四)开展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教师、主要学生骨干培训、考核、奖励工作;
(五)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指导学院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定期组织排查学院社团活动开展情况;
(七)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职责:
(一)调度本单位指导的社团开展日常活动,负责各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完成注册登记、年审、换届及考核表彰工作;
(二)整合本单位指导的各类社团活动资源,统一部署、调动社团积极参与学院团委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积极引导本单位指导的社团依据社团章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社团管理部履行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社团管理工作;
(二)对本单位指导的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年审给予专业方面的评估意见;
(三)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四)社团活动审批(初审);
(五)负责审批社团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学院团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
(二)社团成立须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20—200人之间,如需扩大规模,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经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批;
(三)社团所有发起人须具有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四)社团须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应当为“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 XXX 协会/俱乐部/社(学生)”,不可省略“学生”备注字样。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合乎规范,特征明确,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可一并申请;
(五)社团须有1名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类别及宗旨;
2.社团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内容形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社团负责人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筹备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下列材料: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学生证、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指导教师确认书、社团章程草案等材料。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新成立社团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评估,学院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批准成立。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应自收齐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新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领导机构,大会应邀请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参加,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填写《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由学院团委备案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社团给以正式登记注册,并发放《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社团登记证》;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向发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社团Logo及刻有社团标志图章等须应印制清样,附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社团图章不能对外使用,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新社团原则上应与年度注册一起,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四章 社团年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年审不合格,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连续一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社团活动的。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参加社团活动的人数连续一学年不足20人的;
(三)每学年开展活动少于8次的;
(四)社团活动缺少审批材料及总结材料的;
(五)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六)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年审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6月)进行。
第五章 社团学年注册
第二十条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应组织实施社团评优表彰活动。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院团委可根据情况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推荐,在相关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及社团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须及时整理归档本单位指导的社团年审工作,年度注册工作将在年审结束后进行,归档工作在年审的时候完成。
第二十二条 新学年继续注册的学生社团须向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下列材料:
(一)《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
(二)《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书》
第二十三条 年度注册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六章 社团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社团修改章程、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登记,由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核准注销并发布公告,报学院团委备案: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二)实施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强制注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申请正式注销。
第二十八条 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拟批准成文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2.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章 社团换届
第三十一条 为推动社团的创新发展,保持社团活跃度,原则上社团需每年进行换届,换届结果应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报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原则上社团换届工作应在年审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社团新任负责人须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受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完成换届的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学生社团换届回执单》。
第九章 社团成员
第三十四条 所有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二)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
(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院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名单报学院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原则上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及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及其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社团财务管理情况负责;
(六)发现社团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向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反映。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
第三十九条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多个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条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章 指导单位与指导老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为我校与该社团主要活动内容相关的学院或处室、中心等二级机构,专业性较强的学生社团一般应以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为指导单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与发展指导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学生社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批与指导、经费的管理、媒体平台的监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与监管、社团骨干队伍的培养和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变更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实施分立、合并或改组,应及时到管理单位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一般应具备与该社团业务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务,关爱学生成长,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中共党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拟聘人选可通过社团推荐、指导单位委派、校内其他单位推荐、教师自荐等方式产生,经指导单位考察同意后报团委审批。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需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
第四十六条 指导老师承担学生社团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学生社团的专业化水平、在社团活动中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团骨干队伍、审查学生社团的活动方案与经费预算、参加学生社团的相关活动等。
第十一章 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鼓励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团委报送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所有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十八条 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原则上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和保卫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出活动的人员需确保已购置意外保险),社团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的,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九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将《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交至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统一整理归档,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严格媒体内容把关机制,所有社团一律不得建立运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有关宣传作品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后由社联官方公众号统一发布。宣传发布内容须严格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接受媒体采访,需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当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十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院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会员加入社团不需缴纳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保障,将学生社团活动费列入预算,专门用于学生社团日常活动支出,由团委统筹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预算要先报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审查,每学期要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开支情况。社团指导单位每学期要对所属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团委要做好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与监督指导,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资助。确有需要接受社会赞助、专项资助等校外资金的,要在事前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团委审批,数额较大、资助方特殊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接受的社会赞助、专项资助等收入应全部缴入石家庄金融学院教育基金,统一管理。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专门办法由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