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原所属单位、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定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持新生本人的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按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后不得重新入学。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户口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处于休学期间;
(二)处于保留学籍期间;
(三)取消入学资格;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未经注册,不能参加学院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