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来源:学生发展处·校团委·武装部 发布时间:2025-03-31浏览次数:6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成才环境,培养合格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纪律处分应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 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

(二)严重警告: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8个月

(三)记过: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个月

(四)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

第五条  在校期间,屡教不改,凡受警告及其它处分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参加罢课、非法游行集会或其他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刑罚处罚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的肇事者和参与打架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两次及其以上斗殴者、组织并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对受害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有毒品、吸食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私藏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作案价值低于10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1000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撬窃或其他恶劣手段作案,虽未窃取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为作案者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与作案者同等处理。

(六)利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环境者,按下列处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10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消防器材者,按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及教室、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限内的公告、布告、决定等公文,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和参与影响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及网络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聚众赌博影响恶劣、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在500元及其以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使用电话、书信、手机短信、网络手段或其它方式恐吓、敲诈、威胁、妨碍他人人身自由以及正常学习、生活、工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对学校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者,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伪造、私刻公章和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根据《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违纪,按下列处理:

(一)使用明火,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功率超过300瓦),一经发现,没收相应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如引起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宿舍内吸烟,给予预警通告,不听劝告,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拆装用电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住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凡参与打砸、焚烧宿舍物品,起哄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聚众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煽动、组织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住校生爬墙进出学校、攀窗进出宿舍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七)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宿舍,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违反《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人员,适用于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金钱、个人信息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按第十一条盗窃论处。

(二)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按第十一条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三)将带有欺诈性的、虚假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网络设备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计算机病毒,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会议、大型文体活动、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聚众吵闹、喧哗,并未经许可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校内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下列者:

(一)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宿累计次数达到下列者(晚归3次者按旷宿1次计算):

(一)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旷宿累计达到3~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不道德行为者: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传播黄色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者,在宿舍、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发展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起草意见,报学生发展处审核,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起草意见,学生发展处审核,校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发文。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可按《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受处分后到期需解除处分的学生,须填写《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按一事一文、一人一文正式行文并由学生发展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告知书包含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要重调查、重证据,实事求是,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处分告知书及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和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或在学校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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