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损坏遗失及盗窃处理规定

日期:2025-04-02点击率:657


    为了加强图书馆图书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图书馆图书损坏、遗失及盗窃处理规定。

    一、读者对所借书刊有爱护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有污损、遗失或偷窃情况发生,除接受批评教育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所借书刊圈点、勾画、批注及答题的视为一般污损,过多圈点勾画、撕扯、拆散及严重影响阅览的视为严重污损。一般污损按每页(处)按0.2 元赔偿,严重污损按书价的 2-10 倍赔偿或赔偿同版本新书并收取 10 元加工费。

    三、损坏书刊书标和条码者,每本收取10 元加工费。  

    四、遗失社科类书刊可用同版本新书赔偿,收取10 元加工费,或按书价的 2 倍赔偿。其中2000 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五、遗失专业图书(金融、会计、财务管理、大数据、电商等)按原价的5 倍赔偿。其中 2000 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

    六、遗失工具书、孤本、珍本、港台出版等按原价10 倍赔偿。

    七、遗失多卷书中的一本或几本,按原书总价赔偿,余书留存图书馆。

    八、遗失单本期刊,按年价的2 倍赔偿,遗失合订本按年价的 5 倍赔偿。

    九、遗失图书赔偿后,失而复得或购得同版图书后,可在一个月内办理退款手续,但此期间按逾期处理。

    十、偷窃书刊,除批评教育外并按原价的10 倍赔偿,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破坏磁条、乱撕条码、偷梁换柱及未经允许私自将书刊带出,按偷窃处理。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和补充。

 

石家庄金融职业学院图书馆

2025年8月1日